当前位置>>>首页>>鼠药管理 当前时间:

在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

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欧新黔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同志们:

  为加强对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传达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防止各类中毒及投毒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决定由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在此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清理整顿全国农药和鼠药市场秩序。目前农药及鼠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国家明令禁止制售的剧毒农药及鼠药屡禁不绝,农药中毒及投毒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南京大案震惊全国,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农药特别是加强剧毒鼠药和高毒农药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我们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加强农药及鼠药生产经营管理,整顿市场秩序,严格禁止非法制售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定。

  二、严格农药、鼠药的准入制度,加强生产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及鼠药生产、加工必须经国家核准定点;农药及鼠药的原药及各种制剂产品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未经核准定点的企业以及未取得有效证件的农药及鼠药产品,均属非法生产,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目前国家经贸委正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审验发放条件和标准,并公开发布,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一律不核准、不发证;同时,加强证后监督管理力度,已经核准并发证的企业超范围生产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一律取消其农药定点和生产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再批准生产高毒农药。严禁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剧毒杀鼠剂(包括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等),以及用这些剧毒鼠药加工各种制剂。为此,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经贸厅运行[2002]151号),请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

  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农药及鼠药生产企业一定要依法经营,从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入手,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尤其要加强销售管理,建立产品销售流向及客户档案。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安全用药指导,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农药、鼠药使用知识。我国蔬菜瓜果农药残留超标许多是农民使用不当造成的,要引导群众科学购买及使用农药。

  三、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安全管理。农药大多属危险化学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以及即将开展的专项督查工作, 将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生产、储存和经营作为重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一是对非法生产违禁农药和鼠药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对不具备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三是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对违禁农药和鼠药,一律不予登记。

  四、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做好农药及鼠药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委、安监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署下,积极配合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要求,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整顿农药及鼠药市场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剧毒鼠药及高毒农药的不法行为和犯罪分子,促进农药及鼠药市场健康发展。

  五、认真执行农药产业政策及“十五规划纲要”精神,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药产业政策,加快高毒农药淘汰步伐,促进农药产品结构调整。要尽快落实淘汰和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计划,加快替代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上狠下功夫,增加品种,满足市场需求,争取2006年底全面停止上述五种高毒农药在全国范围的生产和使用。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宏伟目标。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发展先进生产力,加快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做好农药、鼠药的监管工作,为实现新世纪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