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通 告
为了贯彻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促进我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保证食品安全,提高我县蔬菜等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业部第199号令和遵义市人民政府指示,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6月起全面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工商、技监、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农药经营场所和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对主要蔬菜生产基地、优质水稻生产基地、辣椒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测。
三、农药经营要严格实行“一证一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一年一审制度。
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重点是植物源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扩大环保型农药的使用范围。
五、严格遵守农药使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六、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者,减少农药毒害。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附件: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不得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万灵),杀扑磷(速扑杀),甲敌粉,乙敌粉,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稻瘟净,异稻瘟净,硫丹(赛丹),六氯苯,克菌丹,甲磺隆,绿磺隆,胺苯磺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