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农业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
最近,省农业厅按照国务院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经贸等五部(委、局)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了《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黔农发[2003]20号文件印发到各地、州、市农业局。现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鼠药即灭鼠之药,鼠害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剧毒鼠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损害群众利益。因此,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鼠药生产、经营、使作行为。正确引导群众安全使作鼠药,科学灭鼠,建立防范机制,防止恶性中毒事件和投毒事件的发生,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确保《意见》落到实处
为确保省农业枯制定的并经省人民政府同间的《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落到实处,遵义市农业局决定此项工作由遵义市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各县、区(市)农业局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遵义市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8210287。
三、加强督促检查,力求工作实效
各县、区(市)农业局收到本通知后,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查禁剧毒急性鼠药,对市场上发现的剧毒鼠药进行跟踪,查明来源,捣毁窝点。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要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剧毒鼠药进入市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鼠药环境污染事故。
遵义市农业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市)农业局开展鼠药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附件: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遵 义 市 农 业 局
二00三年四月七日附件:
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鼠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鼠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正确引导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灭鼠,防止恶性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的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健康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半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坚决查禁剧毒急性鼠药
各级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经贸、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局)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坚决查禁剧毒急性鼠药,深入开展以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市场上出售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和以其为有效成份加工出的剧毒急性鼠药及毒饵,要坚决清缴,集中管理,统一销毁。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对市场上发现的剧毒鼠药进行跟踪,查明来源,捣毁窝点;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二、加强管理,杜绝剧毒鼠药进行市场
(一)加强鼠药登记和生产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鼠药生产企业生产鼠药必须取得鼠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鼠药(农药)登记证的申请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办理;鼠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的申请,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手段,切实加强鼠药(农药)登记,生产许可或生产批准的审核,深化监督管理,把好鼠药市场准入关。
(二)鼠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经营鼠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放《鼠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鼠药:
1、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农药(含鼠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有与其经营的鼠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鼠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鼠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鼠药经营活动。
(三)鼠药供应实行连锁机制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负责鼠药的统筹供应,根据农村、城镇灭鼠工作需求,组织调配高效、低毒、无二次中毒的鼠药,分到各鼠药专营网点进行销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流动设摊和走村串巷销售鼠药。
负责鼠药统筹供应的单位,在出售鼠药时,应当具有与产品标签相符的鼠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等相关复印资料。
(四)建立鼠药销售记录制度
鼠药连锁专营网点在销售鼠药时,应登记购药者的名称(姓名)、住址、所购鼠药名称、数量等,存档备查。购药者应主动索取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
鼠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鼠药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鼠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三、认真处理鼠药人畜中毒和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鼠药人畜中毒事故的,应立即分别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由其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造成鼠药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隐瞒不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各职能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和防范意识。农业、卫生、供销等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正常灭鼠与查禁剧毒鼠药的关系,加强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广泛宣传和培训农药安全使用基本常识,让群众了解违禁剧毒鼠药的危害性,增强自觉拒绝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的意识。
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 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举报诉制度,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强化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鼠药的可以举报。
农药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地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