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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和规范鼠药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农业部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统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县鼠药监督管理,规范鼠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鼠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人畜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鼠药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具体负责县内鼠药市场的监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爱卫生会要协助农业部门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的鼠药监督管理工作,把好鼠药生产、经营关,封住源头。


  二、凡在县内从事鼠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申请,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培训合格后,方能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经营鼠药。


  三、购进和销售鼠药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由县农业局植保站具体负责组织购进高效,低毒、无二次中毒的鼠药,并对鼠药质量负责,每个乡镇设置1-3个鼠药销售点,明确专人负责。


  四、经营鼠药实行“一店一证一照”制,无证无照的不准经营鼠药,严禁流动摆摊和走乡串寨销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办理《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经营鼠药。


  六、 对违反本通告及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余庆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